2012-03-09

新加坡反贪镜像

学习笔记, by admin

在新加坡,说谎的成本有多高?远超80万新元。

1990年,新加坡前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因两项“说谎罪”被判入狱3个月,开除公职,永不录用。这位曾经的“商业犯罪的克星”不仅失去了每月2万新元的职位津贴,同时被取消了50 万新元的公积金和30 万新元的退休金。格林奈因用假账单向财政部借钱买车而被起诉。

“眼里容不得一粒沙子。”一位在新加坡工作多年的人士笑称,这就是新加坡对待贪污的态度。

在反腐机制上,新加坡建立了公务员的终身财产申报制,从前端控制贪污腐败的发生。与此同时,新加坡设立了贪污调查局,此局拥有警方调查的所有权力。比如在执行重大任务时,可动用武力搜查任何地方、任何账目。在后端,公务员被发现有贪腐行为,将面临最高10万新元罚款、最高7年以下徒刑或二者并处的处罚。

“终身”财产申报

“从成为公务员开始到离职,公务员几乎时刻被监控着。”一位在新加坡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笑言,在新加坡公务员虽然工资高,却不是个讨喜的差事。

所有的公务员都必须进行财产申报。每名公务员在初次上任及以后的每一年,都必须申报财产情况。

“几乎所有东西都要申报。”上述在新加坡工作多年的人士感叹,“不仅仅是房产、股权这样大件的投资品,可能家里一件家具也需要申报。”

新加坡公务员需要申报的财产除了个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法律允许的股票、债券投资等,一定价值以上的珠宝首饰、家用设备、古玩等也要申报,此外,还需申报配偶等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

新加坡政府指导手册中的《行为与纪律准则》第 135 至第 139 条规定,公务员初任公职时及之后每年均须申报其本人在公开及未公开公司的股份、房地产(自住房屋除外)等方面的利益和投资情况,其配偶、依靠其抚养的家庭成员以及那些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利益和投资情况,尤其是在未公开公司的投资情况也需要申报。

在新加坡,不仅有钱要报告,没钱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每名公务员在初任公职时,都需要签署一份声明书,声明他没有财务方面的困境。如果一名公务员未担保的债务超过其3个月的薪资,或者面临破产程序时,要立即告知所在部门的常务秘书长,而公务员如果真的陷入财务困境,就可能会面临革职的纪律处分。

“如果有财务困难,大家可能就会觉得他经受诱惑的能力比较弱。”前述人士表示,即使眼下没有贪污受贿的行为,但未来可能会为了摆脱困境而收取好处,这么做是未雨绸缪。

与香港不同的是,新加坡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资料不但不对公众公开,而且是严格保密,仅有少数官员可以接触。每个公务员的申报数据交给所在部门的常务秘书长和贪污调查局(CPIB)审查,法院公证处受理对申报资料的公证。

可武力搜查任何地方

不过,不公开并没有影响其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运作。

成立于1952年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拥有类似于美国联邦调查局独立的秘密调查权,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只对总理负责,香港廉政公署(ICAC)正是取经于此。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可以在没有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有权进行跟踪和秘密调查,可以采取卧底、窃听、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在执行重大任务时,还可动用武力搜查任何地方、任何账目,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文件或物品;此外,贪污调查局无须逮捕证就可以逮捕涉嫌贪污罪行的任何人。

如果有关人员拒绝配合、阻碍或骚扰贪污调查局的行动,一旦定罪,相关人员将面临不超过1万新元罚款、一年以下判刑或二者并处。

“这些法律保障并不意味着贪污调查局的权力最大,没有任何限制。”上述法律人士向记者解释,贪污调查局并没有对涉嫌贪污行为的检控权和定罪权,这相当于是多加了两道保险,避免冤案。

新加坡对于贪污的惩罚相当严格,被指控贪污的公务员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合理解释,与其收入不相称的财产将会被视为贪污所得,可以根据《防止贪污法》第 24 条规定推定其受贿。而一旦贪污罪名成立,法院可以下令没收其所有来历不明的财产,对贪污官员最高10万新元罚款、最高7年以下徒刑或二者并处。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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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nses to “新加坡反贪镜像”

  1. admin

    这才是真正的高薪养廉!

    admin at March 9th, 2012 06:33 pm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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